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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眼光看待“义务放电影”

  广西钦州板城镇农民罗衍宗,十年来走村串巷免费为村民放电影,近日因无经营许可证被叫停。“为何做好事,也会有人阻止?”罗衍宗想不通原因,众多关心此事的人们也心存疑惑。十年如一日为乡亲义务放电影,难能可贵的行为却被有关部门叫停,不免引起各种猜测与情绪撕裂。

  十年里,罗衍宗获得过最美基层宣传员、“板城好人”、“电影大亨”等无数美誉,表彰其事迹的图片、报道刊载于各大媒体,这是人们对好人好事的赞美,也是地方政府对乐善好施公益精神的褒奖。从刚开始纯粹放映免费电影,到后来义务宣传各种国家政策,开展扶贫帮困活动,罗衍宗以放电影为依托的公益活动越做越大,其影响也越来越广。他在几年前成立了义务放映队,自己也从一个义务放电影的好人变成了当地一名颇有影响力的“民间话事人”, 小到为贫困户送温暖,大到农村修路、修建文化中心,甚至办展览、做宣传,他都拥有颇高的话语权乃至决定权。但正如其自述,“我本身是个农民,没什么文化”。相关专业知识及法律常识的缺乏,与其巨大的影响力混搭在一起,罗衍宗现在的所作所为给不少部门带来了压力。

  例如,罗衍宗为了方便放电影,改装了摩托车搭载设备,上路时被警方查扣,但在当地引起热议后,摩托车又被返还。私自改装摩托车是违法行为,威胁着自己和他人安全。如果因为是好人在做好事就可以网开一面,那当地交警部门如何再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从何谈起?
  再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罗衍宗播放法律法规宣传视频给村民观看的行为涉嫌违法,因为这一做法并不在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免责条款里面。即使是免费播放,也需要征得法律法规宣传视频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其报酬。所以,罗衍宗的行为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不值得提倡。

  丰富农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不能单纯依赖于某个好人的自发行为,而要依靠专业化、常规化的队伍来开展文化下乡的工作,而公开放映电影的主体必须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有相关章程并在固定场所经营,这是此行业准入的门槛,也是规范发展的必须,这正是叫停罗衍宗的主要原因。否则那些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规范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保障?如果任何人都可以随意义务放电影,会不会乱成一锅粥?

  十年为乡亲义务放电影的好事被叫停固然可惜,但我们可以采取多种方法予以弥补或积极修正。当地职能部门要多从百姓角度考虑,完善制度的同时也要注重人性化管理,可以对罗衍宗进行专业培训和正确引导,督促其取得合法资质,依法开展宣传工作;同时对群众阐释相关法规,让人们了解“红线”在哪里,以理服人,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叫停了之,以免引起矛盾激化。而罗衍宗也要认真学习相关法规及行业标准,与时俱进,用法律的标尺来勘正自己的一言一行,有所为有所不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要不断完善、健全法律法规,厘清以往的灰色地带,纠正过去的模糊甚至错误认知,将社会各项事务都纳入法治轨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某个人的意志或某件事而改变。我们肯定罗衍宗的公益行为,但也必须了解,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好人好事也需要依规而行,毕竟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只有剔除了此事件中隐藏着的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切实弥合民间认知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差距,才能让公益行为、好人好事拂去灰尘、散发光彩,更好地承担起公共文化服务的教化职能,才能集聚和弘扬更多的社会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