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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深度链接”侵犯影视著作权

深度链接:一般而言,所谓深度链接是相对于普通链接而言的。即用户在点击链接之后,即可以在不脱离设链网站的情况下,直接下载、播放来自第三方网站的内容①。此时,从用户的角度来说,浏览器网页没有跳转,所有行为是在设链接网站中进行,用户并不会察觉到有第三方网站参与其中。

案例

通过网站管理后台链接获取影视作品的种子文件索引地址,并向用户提供并强制使用QVOD播放软件,网站经营管理人张某用这种“深度链接”的方式为网站用户提供浏览观看影视作品达941部。日前,张某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张某设立了www.1000ys.cc网站,并在浙江绍兴租用服务器,通过安装相关软件,完成网站和服务器的连接。之后,张某利用 www.1000ys.cc网站管理后台,从直接上传作品的“哈酷资源网”加框链接未经著作权人授权的影视作品。为提高网站的知名度和所链接影视作品的点击量,张某还在www.1000ys.cc网站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等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并通过强制提供QVOD播放软件等方法,为用户浏览、下载上述影视作品提供服务。2010年2月起,张某加入“百度广告联盟”,由“百度广告联盟”在其设立的www.1000ys.cc网站上发布各类广告。至2012年9月5日案发时,张某从“百度广告联盟”获取广告收益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为网站用户提供影视作品的“深度链接”服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张某认为,其提供给网站用户的仅仅是种子文件的链接,并非是实际的侵权影视作品的文件,也不是种子文件的制作者。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开设影视视频分享网站后,从互联网论坛获得了通过采集盗版影片资源建立网站并进行牟利的信息及操作技术,通过“深度链接”的技术定向链接至境外的哈酷资源网,主动采集影片资源,并以设置目录、索引、内容简介、排行榜方式向用户推荐影视作品。然后加入“百度广告联盟”,通过在网站上刊登收费广告获取利益,其主观上具备了营利目的。其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网站获得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实质性要件,属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因此符合侵犯著作权罪中“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行为性质。经侦查机关抽检、相关权利人目视检测作品内容比对、鉴定机构有效链接测试,张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作品达941部,已符合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入罪情形。据此,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目前司法实践对深度链接行为的态度

1. 服务器标准。在正东唱片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③,该案法官认为:“不能以用户在下载音乐文件时网页提示框中显示的是被告网站网址,而认为歌曲文件的来源于被告网站。从本质上来看,网页提示框中的网址显示是网络技术导致的结果,而实际上作品是来自未被禁链的开放的第三方网站,而非设置链接的被告网站”。即只有将涉案作品上传至自己的服务器中,才是直接侵权行为,深度链接只能在行为人对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构成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构成侵权。

2. 用户感知标准。在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海南省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中④,该案经过再审后,法院认为:“从原告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角度,播放涉案电影作品的网页至少从表面上看属于本案被告,再结合其他因素,法院最终认为被告设置链接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案即是典型的从用户角度,认为深度链接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

3. 实质替代标准。理论上,也有学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网页快照、缩略图等方式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行为。认为只要达到实质替代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即构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渐渐产生了相关支持此观点的判决,如北京的快看影视案,上海的搜狐诉哔哩哔哩案等。

4. 不正当竞争方法。在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中⑤,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深度链接了爱奇艺的正版视频,该案二审法官认为:“本案中聚网视公司的技术手段是使用爱奇艺公司密钥(Key值)从而绕开爱奇艺公司的片前广告,直接获取正片播放。虽然没有直接去除片前广告的行为,但客观上其技术手段实现了无需观看片前广告即可直接观看正片的目的,即爱奇艺公司所主张的“屏蔽”广告是聚网视公司采取的技术手段的结果,也是聚网视公司主观上想要追求的结果。且聚网视公司开发的“VST全聚合”软件绕开广告直接播放正片的行为直接干预并严重损害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聚网视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对该软件进行宣传推广,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因此,聚网视公司无需支付版权费用、带宽成本即能使部分不愿意观看片前广告又不愿意支付爱奇艺公司会员费的网络用户转而使用“VST 全聚合”软件,挤占爱奇艺公司市场份额,不正当的取得竞争优势,进而将造成爱奇艺公司广告费以及会员费收入的减少,危及爱奇艺公司的正常经营、攫取了爱奇艺公司合法的商业利益。该种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此,对于深度链接采用了不正当竞争的规制方法。

从以上几种不同的认定方法可以看出,不同的处理方式,对深度链接行为的可责性要求都不同。如果采用“用户感知标准”,深度链接行为一般均可直接被判断为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采用“服务器标准”,权利人必须举证被告深度链接行为对第三方的直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才构成侵权。“实质替代标准”则要求在综合各方面考虑因素的情况下,被控侵权行为实质替代了权利人对作品的行使。如果采用不正当竞争的方法,则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更高,原告必须将自身存在竞争优势、被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商业惯例等方面充分举证,而仅仅是深度链接行为很难达到证明要求。深圳聚网视科技有限公司被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不仅存在普通的深度链接行为,而且该行为屏蔽了爱奇艺的广告,对爱奇艺正常的经营模式造成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