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统筹是否享有著作权
电视剧剧本往往分很多集,由几个作者联合创作,这样做虽然提高了效率,但也增加了剧本整体的不协调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很多影视公司聘请了剧本统筹或曰总编剧,由他来撰写分集大纲,承当统稿、修改和定稿工作,以提高电视剧剧本的协调性。剧本统筹不负责剧本的具体撰写工作,他们是否拥有剧本的著作权?
案例介绍:
2005年12月8日,非常时代公司与胡坤签订合同书,约定由非常时代公司委托胡坤作为20集电视连续剧《儿子》(暂定名)的编剧及导演,并为胡坤署名为第一编剧和导演。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胡坤在非常时代公司保证其为该剧唯一导演的前提下,为非常时代公司创作该剧本,非常时代公司同意在付清胡坤全部编剧稿酬,并保证胡坤导演权(含导演署名权)及编剧署名权的前提下完全拥有该剧著作权,否则胡坤有权自行处理该剧本及大纲的使用权。
在与胡坤签订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同时,非常时代公司还与邱军、钱迪签订了电视连续剧《儿子》的委托创作剧本合同,约定委托邱军、钱迪创作《儿子》剧本,并为其署名编剧。另外,非常时代公司还先后于2006年1月20日、2月11日分别与肖旭驰、王伊签订了《儿子》一剧的委托创作剧本合同,分别委托肖旭驰、王伊创作《儿子》剧本。
签约后,胡坤主持召开了《儿子》剧本的讨论会,胡坤撰写了分集大纲。钱迪、肖旭驰和王伊按照胡坤的分集大纲开始了剧本创作,其中钱迪执笔撰写了5集(第1、4-7集)、肖旭驰执笔撰写了7集(第9、10、16-20集)王伊执笔撰写了8集(第2、3、8、11-15集)。胡坤对上述3人执笔撰写的剧本进行了统稿、修改和定稿工作,具体为:单场戏台词的精简或个别具有“画龙点睛”作用的台词的增加、戏剧情节的取舍、一个剧中人物的增加、部分人物出场和场景的调整、样式风格的最终确定,以及专业术语的校正。2006年夏,《儿子》剧本完成定稿。
2006年6月14日,华录百汇公司与胡坤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华录百汇公司聘请胡坤为20集电视连续剧《儿子》(暂定名)的导演,并为此向胡坤支付酬金16万元。
华录百汇公司从非常时代公司处取得《儿子》剧本的使用权,于2006年7月2日开始拍摄,但将剧名改为《我们一家人》。
2006年7月10日,华录百汇公司向胡坤发出“关于解除《聘用合同》的通知”,以胡坤的导演风格不能适应电视连续剧《儿子》的演员表现和拍摄工作等理由解除了与胡坤签订的聘用合同。
胡坤认为,华录百汇公司单方解除了聘用合同,导致胡坤的导演权(含导演署名权)不能实现,也影响到非常时代公司不应享有剧本的著作权。因此,胡坤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胡坤对涉案剧本享有著作权,确认华录百汇公司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判令华录百汇公司和非常时代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儿子》剧本等。
争议焦点:
确认胡坤是否享有20集电视连续剧《儿子》定稿著作权,是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
胡坤认为,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创作,拥有著作权;自己与其他作者共同进行了创作,其应当成为涉案剧本的合作作者。
华录百汇公司和非常时代公司答辩称:《儿子》一剧的剧本另有创作者,胡坤并未参与创作,不是该剧本的著作权人,胡坤不享有《儿子》剧本的著作权,故其无权禁止使用该剧本,也无权要求移转剧本权利。
法院判决:
一审法官认为,虽然《中国影视节目信息网》上有关《儿子》一剧的信息中将胡坤署名为编剧之一,但由于胡坤自己以及华录百汇公司、非常时代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胡坤在《儿子》剧本定稿中从事了统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而其所从事的统稿、修改和定稿工作中并不包含创作的内容。因此,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胡坤创作了《儿子》剧本的定稿,其也就不能享有该剧本定稿的著作权。
二审法官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在涉案委托创作合同签订后,胡坤主持召开了涉案剧本的讨论会,并撰写了分集大纲,其他作者的创作工作也是根据胡坤撰写的分集大纲进行的。不仅如此,上诉人胡坤还对其他作者撰写的剧本进行了统稿、修改和定稿工作。因此,胡坤与其他作者合作完成了涉案剧本的创作,胡坤是涉案剧本的合作作者。
法条链接: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第一款: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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