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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锦绣未央》抄袭案 看网络文学作品如何维权

导读:网络文学是互联网时代下地新型产物,抄袭问题地解决刻不容缓。时代地发展需要的是真真切切地文化创新,而不是片段式地拼接。

正值《锦绣未央》大红大紫之时,11名作家委托律师诉该影视剧涉嫌抄袭,并于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立案。


作者们称在2012年6月14日至2013年12月5日期间,秦简创作的文学作品《庶女有毒》(即《锦绣未央》)涉嫌抄袭。涉嫌抄袭的作品有《一斛珠》、《庶女生存手册》等十一部小说。


早在2013年《锦绣未央》出版之后,有网友就将该小说与其他小说进行了对比,制成了“调色盘”。据博主@言情小说抄袭举报处的抄袭对比,可发现该小说共抄袭209本书,很多地方存在整章复制。其中不乏名家名作,比如江南的《缥缈录》、琼瑶的《梅花烙》、温瑞安的《逆水寒》等。同时,秦简也在博客中解释道:如有雷同,纯属偶然。《锦绣未央》的网络传播平台“潇湘书院”也承认“存在借鉴”,并对反对抄袭的作者进行了惩罚。


类似于此类网文被控抄袭案件,还存在着很多,比如2014年于正的《美人制造》热播之时,作家周浩晖也举报《美人制造》抄袭其小说《邪恶催眠师》,但该诉讼请求被驳回。

网络IP小说发展不断繁盛,但是近年来频频被曝“抄袭门”,而相关的作者却采取“噤声”态度。当前网络文学抄袭现象频发,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网文抄袭存在的可能

在网络文学迅速发展的过程中,《锦绣未央》抄袭案仅仅是最新一例,回顾历史还存在这很多与此相似的案件。比如《花千骨》在播出之后,便有网友列出该作品涉嫌抄袭《花开不记年》的证据。在各种抄袭案件频频上演时,我们可能时常会怀恋张爱玲、三毛等作者呕心沥血进行创作的时代。

那么,为何会出现网文抄袭普遍存在的现象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网文抄袭具有先天性

在“快速度”的社会环境下,网文已经成为一种产业。作者个人内心感悟不足以及对世间人情世故了解的匮乏导致真实输出率较低。但是为了适应网络快速传播以及连载不间断的趋势,提高写作进度并且获得较高的点击量,网文作者就会采取东拼西凑的方式进行抄袭。其次,网站会给站内作者提供编辑指导,可能几名作者同时出于同一个编辑指导,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作品抄袭之风的盛行。

二、法律漏洞是硬伤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著作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而一旦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所花费的时间漫长,成本也很高,最终可能会使权利人得不偿失。因此有些权利人可能因为抄袭情节比较轻微等原因而不对侵权人加以控诉,这就为侵权人抄袭提供了空间。

其次,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律师素质水平层次不齐,从全国整体来看,水平不高。由于调查取证等程序耗时耗力收入还比较低,一些律师根本不愿意接案,这也成为网文抄袭盛行的一大原因。

最后,我国关于网文的管控还存在着真空地带。国家版权局将网文版权一事提上日程,并对侵权处理、版权投诉、通知删除、上传审核等四个方面做更加具体的部署是在刚发布不久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中刚被提及。这就说明目前我国关于网文的管控还处在起步阶段,还没有实现对网文抄袭的有效遏制。

影视化

很多网文涉嫌抄袭,但是为何还是能够进行影视化,难道影视公司是钱多送不出去么?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律师不接案以及相关的法律保障不健全等原因使得涉嫌抄袭的网文在这种真空地带被默视为合法的。

二、影视公司在对网文进行改编的过程中,也不能准确的判断该作品是否构成抄袭。

影视公司自身的知识面和阅片量而言是非常有限的。比如本次的《锦绣未央》涉嫌抄袭200多部作品,而影视公司并不能在短期内做出很明确的判断该作品是否涉嫌抄袭以及抄袭了哪些作品。

三、影视公司所接受的作品大多数都是由网站提供的。

网文抄袭具有先天性,一旦这种先天性被举报,网站基于自身利益考虑,可能会采取措施加以遏制,从而使反对之声消失殆尽。比如说《锦绣未央》被爆出抄袭之后,“潇湘书院”便对站内作家进行了惩罚。在影视公司接收作品之后,抄袭风波再起。打官司的将会是上方作家,受惩罚的可能是影视公司,而网站可能没什么损失。

网文维权有何出路

一、优化法律生态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发展日新月异,《著作权法》也在跟进发展,但是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说赔偿力度不够,配套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不足等。在信息网络化时代,法律生态的优化显得及其重要。一方面需要加大侵权赔偿数额,包括增加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上限。

另一方面,配套司法政策和转变司法理念。目前为止,全国上下版权纠纷案件泛滥,但是有些作者基于赔偿数额较低并不会选择走法律途径进行维权。而在律师方面,由于律师费较低,很多都不愿接案。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完善的司法政策加以辅助,需要不断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以及转变司法服务团队的司法观念,逐步化解版权法律服务空心化、荒漠化的问题。

二、创新维权机制

我国在2005年出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并先后成立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这些协会在一定程度上都对版权的维护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该种模式毕竟是由外国引进,在我国还存在着水土不服地情况。

针对目前网络的方兴未艾,版权维权机制还需不断地创新。比如说浙江省出现了一个“维权骑士”团队,在探索代理网络写手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进行维权。这些探索都是互联网时代下版权维权机制地伟大尝试,对传统的维权机制存在着极大地补充。


总之,网络文学是互联网时代下地新型产物,抄袭问题地解决刻不容缓。时代地发展需要的是真真切切地文化创新,而不是片段式地拼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