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瑶于正案对影视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宫锁连城》的罪与罚
台湾著名作家、编剧琼瑶诉于正等五被告侵犯改编权、摄制权案,近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法院判决琼瑶胜诉,涉案电视剧《宫锁连城》停播,于正向琼瑶公开赔礼道歉,五被告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
“大快人心!!!”判决一出,影视迷小李就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并连用三个感叹号来表达自己的心情。
这桩公案始于2014年4月。当时,于正编剧并监制的《宫锁连城》正在各大电视台热播。然而其人物关系、主要情节与琼瑶经典作品《梅花烙》多处相似,引发各界关注。随后,琼瑶以《梅花烙》小说和剧本改编权、摄制权被侵犯为由,将于正和四家制作公司告上法院。
历经8个月审理,这起案件暂告一个段落。不过宣判后,于正工作室随即发布声明,称“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将依法提起上诉,维护合法权益”。琼瑶的代理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则向记者表示,如果案件进入二审,将继续打到二审判决出来。
记者走访了相关专家、法官和律师。大家一致认为,不论最终走向如何,这都是一个里程碑性质的案件,对影视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侵权
你拍清宫戏,我也拍清宫戏;你写“偷龙转凤”,我也写“偷龙转凤”……《宫锁连城》一播出,就引发了广泛争议。
判决书指出,《宫锁连城》在情节排布及推演上与《梅花烙》高度近似,可以认定《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的整体情节具有创作来源关系,构成对《梅花烙》改编的事实。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方式使用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我们对原告和被告的作品进行了详细的比对,对于人物关系、特定情节以及特定情节构成的整体进行了分析,认定这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改编,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在此基础上进行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摄制权。”本案承办法官冯刚说。
冯刚特别指出,法律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文学作品的情节本身也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带来特有的欣赏体验。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达到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而受到保护。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李明德认为,一审判决符合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判决中提到的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是美国早在1930年就提出的一个概念。不同作品的临界点不一样,比如传记作品表达的空间可能小一点,虚构作品的表达空间大一点。这需要在不同案件、不同作品中具体把握。”
禁播
根据著作权法,侵犯作品改编权、摄制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对于本案500万元的赔偿金额,冯刚表示,诉讼过程中,琼瑶一方提出了2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并多次要求被告提供投资获利情况的证据,但被告都以商业秘密为由拒不提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此外,法院也考察了一下《宫锁连城》的编剧费用以及传播情况,估算了它的获利,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
著作权领域一直存在“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引人注目的是,本案中,法院判决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影视公司、东阳星瑞公司等四被告停止《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判决一旦生效,《宫锁连城》将在电视、网络等各个渠道被禁播。这样的处罚不可谓不严厉。
“‘禁播’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停止侵害’这一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体现,让侵权者付出与其侵权行为、过错、影响相当的违法成本,是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王军在一份书面声明中表示:“我们坚信,这样的判决对于整个影视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警示作用。”
警示
作为专门从事著作权与影视传媒法律服务的律师,多年来,王军为《喜剧的忧伤》《士兵突击》《全民目击》等戏剧、影视作品提供过法律服务。
“创作一个原创作品有多么艰辛,这个问题不太容易简单描述。而且现在保护原创作品的难点也不少。比如,侵权手段的花样迭出,为侵权痕迹提供了更多的隐蔽,也给侵权行为的认定造成困难。”他说。
王军认为,本案的警示意义至少有两个方面。一是在原创作品的管理上,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好自己的创意成果,避免在创作未完成时就发生遗漏或遗失乃至于侵权情形的发生。在创作完成后,作者可以采取版权登记等措施,从形式上将权利状态明确下来。
另一方面,对于影视行业大行其道的翻拍、改编之风,他认为再创作可以为原创作品更加广泛、深入的发挥其价值提供良好的平台,但前提是必须合法。“特别是这种翻拍、改编的过程几经辗转形成一个著作权链条时,就更需要注重链条上每一个环节的权利完整及清洁,这样才能放心打造优质作品。”
冯刚也表示:“希望今后在编剧行业,更鼓励原创,而不是一味的改编、模仿。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繁荣大家的精神文化生活。”
上一篇: 私募基金投资影视项目风险防范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