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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白酒摇身变“金门高粱” 成交额高达上千万

          

思明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向全国同行介绍经验。


思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六年,虽还很“年轻”,但工作成绩却很耀眼。在“三合一”审判模式、纠纷多元解决、司法延伸服务、创新成果保护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和审判实践获得最高院特别肯定。今年7月,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思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被最高院指定在会议上作了先进经验介绍。

今年7月,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在南京召开。在全国104个基层法院试点单位中,思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作为两个基层法院的优秀代表之一,被最高院指定在会议上作了先进经验介绍,该庭在“三合一”审判模式、纠纷多元解决、司法延伸服务、创新成果保护等方面的改革举措和审判实践获得了特别肯定。

这个成立六年的审判庭还很“年轻”,工作成绩却很“耀眼”——成功审结了全省最大的网络销售假鞋案、特大系列假种子案、重大销售假药团伙案等一系列具有深远影响的案件,审结的案例曾入选全国、省级的十大典型案件;定期发布《思明法院知识产权白皮书》,提炼审判经验,规范辖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今年以来,知识产权审判庭又审结多起涉及知名企业的商标侵权案件,为辖区吸引外资投入、创新创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贡献了力量。

千万元假酒案

低价白酒伪装“金门高粱”出售 16人获刑

今年7月,黄某杉等19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在思明法院知产庭宣判。这个售假团伙将八块钱一瓶的劣质白酒伪装成上百元的金门高粱售卖,账上的成交额就高达上千万元。

黄某杉、黄某强、黄某利兄弟自2002年开始共同在大嶝免税市场做生意,主要经营各种箱包、皮具及台湾食品、白酒等,后渐渐开始销售仿冒的台湾“金门高粱”、“八八坑道”等白酒。201110月,三人与苏某共谋,决定自行灌装、生产、销售假冒白酒牟利,并专门注册成立贸易公司从事售假业务。

黄某、苏某等人主要从翔安区部分酒厂采购散装白酒,从泉州德化、四川成都等地采购酒瓶,委托专人印制假冒名牌白酒商标的标签、包装盒,再统一运往南安加工点进行加工灌装、包装,随后送往各地销售。从采购散装酒、印制标签、加工灌装,到运输、仓储、销售、配送等各个环节都有专人负责,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假酒销售链条。

被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品牌包括金门高粱、八八坑道、茅台、呼哒拉、连天红、50度爱兰十二年窖藏酒(台湾)、50度金顶老窖酒(台湾)、58度喜财神酒(台湾)等,仅账目上可追查到的销售金额就高达2100万余元。

法官说案

法院认为,黄某等16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制售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白酒,销售金额巨大,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16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

团伙中另外3人明知系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白酒,仍购买后对外销售,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获刑三年至一年半不等。

法院同时对各被告人并处最高额人民币180万的罚金。

假名牌案

出口两百条假“LV”裤子,赔了20

L”和“V”叠合组成的图形商标是国际名牌“路易威登”最著名的标识之一,一旦这个标识被用到了假冒伪劣产品上,不仅产品制造者要负责,进出口商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今年6月,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以下简称“路易威登公司”)诉厦门扬正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正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思明法院一审宣判,前者获赔20万元。

2015年3月,被告扬正公司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其中234件女士连体裤上有LV图形标识。经路易威登公司鉴定,这些连体裤均为假冒伪劣产品,海关依法做出没收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路易威登公司认为,扬正公司的行为侵犯了LV注册商标专用权,除了罚款之外还应承担民事责任,起诉扬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人民币,并立即停止侵权。

法官说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LV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包括裤子、连衣裙、鞋、帽子等,扬正公司未经LV公司许可,在其出口的234件女士连体裤上使用LV标识,确实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LV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侵权行为的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酌定被告扬正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出口假“耐克”,被没收还要赔钱

出口假名牌不仅可能被海关查扣,还要承担大额的侵权赔偿金。今年9月,思明法院对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以下简称“耐克公司”)诉施某一案做出判决,后者因侵犯前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判赔偿22万元。

施某是丰源(福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的唯一股东。20139月和20144月,丰源公司先后向厦门海关申报出口使用“NIKE”商标的休闲鞋3960双和365双,经海关查验为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的产品,两次均遭到没收及罚款。耐克公司获悉此事后,以该进出口贸易公司重复侵害商标权、侵权恶意明显、情节极其严重为由,将唯一股东施某诉至思明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耐克公司损失49.9万元。

法官说案

耐克公司是“NIKE”注册商标的专有权人。法院认为,丰源公司未经耐克公司许可,两次在其出口的四千余双休闲鞋上使用NIKE标识,该行为已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因丰源公司处于清算期,股东施某有知情不报、逃避债务之过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耐克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产品的品种和数量,侵权行为的后果以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酌定施某赔偿人民币2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