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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商标权案的标杆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12月8日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关于涉及“乔丹”商标三件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违反商标法规定,应予撤销,故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及一、二审判决,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关于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与相关图形组合商标的三件案件,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故判决维持二审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
 
  迈克尔•乔丹与耐克公司曾先后提起80余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中的34起作出一审判决,均宣告耐克公司、迈克尔•乔丹败诉。2015年4月13日,迈克尔•乔丹与“乔丹”系列商标之争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又被判决驳回上诉。迈克尔•乔丹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其实,按照中国法律二审终审制原则,迈克尔•乔丹曾经失败了——当北京高院二审作出不侵权判决之后,“民族品牌”乔丹就可以放心地继续经营下去了。但因为二审判决遗漏了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因此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了10件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公开宣判,有着极为重要的标杆示范意义。一方面,乔丹商标案显示了一些跨国公司在世界上增长最快的消费者市场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挑战。尽管乔丹公司使用的品牌是否对迈克尔•乔丹构成姓名权上的侵害,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但该系列案件是在法学上具有边界性的特殊案件,也反映了我国一些企业在品牌运营上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乔丹商标案,体现了中国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及对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的姓名权的保护和重视。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一个展示中国司法体系积极形象的机会。相比于此案具体的审理过程,此次公开宣判更加值得社会关注。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声明所称:“公开审理此案,有利于进一步展示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