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ing 阅读

影视制作须加强著作权意识

      毕竟侵权不是一个光荣的事情,除了法律责任还有名誉损失,希望影视从业人员以此为鉴,加强著作权意识,做好尽职调查工作。

      牘牘自11月上旬开播以来,围绕古装剧《锦绣未央》原作涉嫌“抄袭”的声音就不绝于耳。

  虽然即使原著小说构成侵权,根据原著小说改编的电视剧也未必构成侵权。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电视剧还是有较大侵权风险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电视剧构成侵犯他人著作权,就会面临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对于电视剧的版权方而言,赔偿损失虽然数额可能很大,但赔偿损失往往不是最严重的,最严重的是停止侵权。
  一旦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则意味着这部电视剧从电视台、网络等观众可以观看的途径都消失了,这无疑是电视剧的版权方最不愿意看到的。
  除此之外,还有可能要求电视剧的版权方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除了金钱的损失,还有名誉上的损失,这应该是影视行业从业人员都不愿意面对的。
  根据媒体的报道,早在2013年 《锦绣未央》 的原著小说就被多人指出侵权,而且提出了证据,进行了比对,甚至原著小说的作者都做出了道歉。
  遗憾的是,原著小说作者一边道歉,一边又把小说拍摄电视剧的权利给了 《锦绣未央》的版权方。
  把一部存在版权争议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本身就存在极大的风险,甚至在未来的某个时刻可能会叫停,不知道该版权方是否注意到这点?
  其实,现在很多影视从业人员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也会采取一些应对方法。
  通常的应对方法是:与原著小说作者签订合同的时候作出详细的约定,比如约定小说不能存在侵犯他人版权的情况,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全部责任由原著小说作者承担。但是,仅作这种约定够吗?我认为是不够的。
  如果因为原著小说的原因导致电视剧也存在侵权的,被侵权人有权起诉原著小说的著作权人,也有权起诉电视剧的著作权人。
  如果被侵权人只起诉了电视剧的著作权人(即版权方),则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拿出与原著作者的合同也不能作为自己不承担责任的理由,而是要先承担侵权责任,再去找原著小说的著作权人追偿。
  如果侵权责任太大或者太严重,则可能出现无法追偿或者即使追偿实际意义也不大的情况。比如,被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即停止播放电视剧,那所造成的损失是非常巨大的,小说作者的著作权人如何能够承担呢?显然是无法承担的。
  因此,事先必要的尽职调查是不能省却的。
  以这个事件为例,很早就有人在网上举报原著小说侵权,原著小说作者还做了道歉,如果电视剧版权方在与原著小说著作权人签订合同之前能够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哪怕仅仅是网上搜索,也能发现这些信息,可以决定是否拍摄这部电视剧。
  当然,如果发现原著小说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问题仍然决定投资拍摄的,自己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就是了。
  需要说明的是,有人认为对小说等作品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进行尽职调查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没有必要做这个工作,我不认可这种说法。
  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网络时代,要充分相信群众的力量,很多事情在互联网上就能找到线索甚至证据。即使有的情况下尽职调查存在困难,但是做了总比不做好。
  毕竟侵权不是一个光荣的事情,除了法律责任还有名誉损失,希望影视从业人员以此为鉴,加强著作权意识,做好尽职调查工作。